刑事辩护律师以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,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展而日渐突出,辩护人不只能够在刑事审讯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,而且能够在起诉阶段、以至于能够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协助。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时扩展,曾被人们以为是1996年修正获得"里程碑"性质的进步的重要缘由。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时扩展,关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,保证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,刑事辩护律师觉得的确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。
但是,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展,并不能完好地阐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开展变化,由于,除了参与范围的扩展,刑事辩护人的义务的变化,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无视的重要开展。在传统的辩护理论和辩护理论中,辩护人的义务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,提出证明立功嫌疑人、被告人无罪、罪轻或者减轻、免除其刑事义务的资料和意见,维护立功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。依据这种解释,刑事辩护只是实体性质的,即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停止的辩驳、辩白性的活动。不管是提出证明立功嫌疑人、被告人无罪、罪轻或者减轻、免除其刑事义务的资料,还是提出意见,刑事辩护均只是盘绕着刑事实体法律问题停止的。
但是,除了这种实体性质的刑事辩护之外,还存在着另一种刑事辩护,即程序性刑事辩护。刑事辩护律师以为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: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、起诉、审讯活动程序违法为由,提出立功嫌疑人、被告人无罪、罪轻或者不应追查刑事义务的意见,以及请求未依法停止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停止、非法获得的证据应予扫除等,从程序方面停止辩护的办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