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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胡某走私罪涉案240余万获缓刑




    涉嫌罪名:走私普通货物罪

    涉案金额:240余万

    审理结果:缓刑成功

    审理法院: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  

    审理程序:一审

    基本案情:

      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,被告人范某某与胡某某借用北京某食品行、北京某冻品行的名义,委托代理公司进口冻格陵兰鳙鲽鱼头、鱼尾、鱼身等冻品,并制作虚假报关用发票、合同、装箱单,采取低报价的手段,逃避海关监管,走私普通货物,偷逃应缴纳税额共计人民币240余万元, 

    一审审理情况:

       被告人范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员在北京市丰台区抓获,胡某某于同年5月5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草房站派出所投案,审理期间,被告人胡某某家属代其缴纳人民币15万元。一审法院认为:被告人违反海关法律、法规,在进口货物过程中,采取伪报进口货物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纳税款巨大,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,依法应予惩处,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范某某、胡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于2015年3月20日做出(2015)三中刑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两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。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,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十五万元,剩余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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